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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09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金玉四季(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与艾金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玉四季(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艾金山,刘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09175号原告金玉四季(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XX,女。委托代理人贾永珍。被告艾金山,男。第三人刘春,男。委托代理人童XX,同上。原告金玉四季(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玉四季公司)与被告艾金山(以下简称姓名)及第三人刘春(以下简称姓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玉四季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兼刘春的委托代理人童XX,金玉四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永珍,艾金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玉四季公司诉称:2012年11月12日,艾金山房屋漏水导致我公司房屋吊顶全部被泡,吊顶、大金新风机、格力空调、音响、监控器、中央吊顶及电灯、电线、壁纸、墙壁、地板、茶叶、茶叶柜、红酒及其包装盒等严重受损。现我公司起诉,要求艾金山赔偿房屋装修损失48863元、红酒损失410元、茶叶损失4580元、停业损失13326元、交通费300元、照片冲洗费260元、实木家具损失3080元。艾金山辩称:我的207室房屋于2012年10月2日出租给陆捍新使用,租期1年。2012年11月12日,207室房屋供暖水管入户分水器接头爆裂漏水,陆捍新当时未在此居住,楼下的金玉四季公司夜间无人,故至天亮漏水才被发现。我赶到现场时,楼下房屋金玉四季公司的店员已经清理干净,我看到有2处漏水但是不大,店员还说没有泡到茶叶。这时,金玉四季公司的店主童XX对清理现场的店员进行了批评,说清理后没有证据了。此后,童XX向我提出赔偿请求,但是始终没有拿出损失清单。金玉四季公司向法庭陈述的损失范围不属实,我承认漏水的事实,但不同意其诉讼请求。刘春述称:我同意金玉四季公司向艾金山主张权利,我本人对本次漏水导致的房屋及物品损失不再向艾金山主张权利。经审理查明:刘春系北京市朝阳区松榆南路XX号院XX号楼XX层1单元2-1-106房屋(以下简称106房屋)所有权人。刘春与童XX系夫妻关系。金玉四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童XX,注册地址为106房屋;庭审中,金玉四季公司提交了刘春与童XX就106房屋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艾金山系北京市朝阳区松榆南路XX号院XX号楼XX层1单元207房屋(以下简称207房屋)所有权人。207房屋与106房屋上下部分相邻。2012年11月12日,207房屋暖气分水器发生漏水事故,且水渗至106房屋。金玉四季公司称其因本次事故遭受损失的财物包括天棚吊顶、墙面壁纸、护墙面板、柜门面板、展示架、木门、木镜框、透光片顶、木桌椅腿、地面、空调、监控设备、音响、换气扇、茶叶、红酒等。本院在审理中对106房屋进行了勘验。勘验中,金玉四季公司指示漏水位置包括106房屋西南角以及南间靠北的墙、南间靠东的灯和墙;本院见到106房屋南间西南角顶棚有阴湿痕迹,南间北侧墙壁下方壁纸有发黑情况,北侧墙壁上的门框下方有开裂现象,南间顶棚中间有裂缝但无水痕,顶棚靠东的一个射灯边缘有水痕,靠东墙壁有一处壁纸开裂,南间西侧2个茶叶柜与墙壁间有缝隙,东侧1个茶叶柜侧壁有起皮痕迹,南间有2个射灯不亮;本院还见到106室空调、音响、酒柜、实木家具均无异常,且室内地面为地砖而非地板。勘验中,金玉四季公司称受到损失的茶叶包括铁观音秋茶1箱、普洱砖2块、碧螺春一号2个、观音铁韵一号1盒,现受损的碧螺春一号已被抛弃;本院见到铁观音秋茶箱体下方褶皱但无水痕,普洱砖无异常,观音铁韵一号盒内有2包塑料包装茶叶且其中1包未开封,盒底一侧有油渍另一侧发霉。本院还见到106房屋内放置有纸质和精装红酒盒共计20个,其中2个纸质盒有水痕,其余未见异常;有水痕的纸质盒上有“莫赛”字样,每盒均为6瓶装。另,金玉四季公司称其监控系统的CH04影像模糊;本院经在106房屋内查找,发现CH04影像对应的摄像头位于房屋西侧小间内;金玉四季公司与艾金山均确认106房屋西侧小间并不在207房屋下方。金玉四季公司申请对其所述损失进行评估鉴定。本院委托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工作,该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书记载安装费用总造价2822元、装修费用总造价43338元(含硬木椅子腿漆面维修、硬木桌子腿漆面维修、杂木桌椅腿漆面维修三项合计3080元)、地面清污费用343元、物品损失5150元(其中换气扇160元、茶叶4580元、红酒410元)。鉴定过程中,艾金山除对金额561元所对应的安装项目以及地面清污项目未表异议外,对其他损失项目均持异议。金玉四季公司在本案中还曾主张红酒盒损失1080元,后声明不再主张该项损失。另,前述价格评估报告书备注相应红酒项目“标识受损,无法出售”。金玉四季公司还提交了金额为1500元的录像机更换硬盘、维修主板收据,以及金额为700元的功放主机维修主板收据。艾金山对上述收据证明效力不予认可。金玉四季公司称其因本次漏水而于2012年11月12日至18日期间停业,故主张停业损失13326元。艾金山称其于上述期间曾去过106房屋,见到金玉四季公司当时并未停业。金玉四季公司提交了金额为300元的加油费发票以佐证其交通费损失,并称此项损失因为诉讼收集证据、前往法院以及找维修部门而发生。金玉四季公司金额为260元的照片冲洗费收据以佐证其照片冲洗费损失。上述事实,有各方陈述、房屋所有权证、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艾金山系207房屋所有权人,其对该房屋具有管理义务;207房屋于2012年11月12日发生漏水事故,且水渗至106房屋,故艾金山应对106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本次漏水事故而受到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金玉四季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及其提交的商铺租赁合同,可以证明其系106房屋的使用人;106房屋所有权人刘春表示同意金玉四季公司向艾金山主张权利,并声明其本人对本次漏水导致的房屋及物品损失不再向艾金山主张权利,本院对此不持异议。金玉四季公司诉请中的装修损失项目,包括价格评估报告书记载的安装费用2822元、装修费用43338元、换气扇160元,以及其以收据佐证的录像机更换硬盘、维修主板费用1500元、功放主机维修主板700元。然而,金玉四季公司申请鉴定的项目严重超出本院在现场勘验过程中见到的106房屋设施及物品受损范围,故本院对价格评估报告书所载数额无法直接采纳。106房屋录像系统中仅CH04影像模糊;CH04影像对应的摄像头位于房屋西侧小间内,而106房屋西侧小间并不在207房屋下方;依据生活常理,录像系统中个别影响模糊,应与录像机硬盘、主板无关;故金玉四季公司无权要求艾金山赔偿录像机更换硬盘、维修主板费用。本院在勘验中亦未发现106房屋音响存在异常;故金玉四季公司无权要求艾金山赔偿功放主机维修主板费用。综合上述情况,本院酌定艾金山应当赔偿的装修损失数额为3万元。金玉四季公司以“标识受损,无法出售”为由要求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其所谓红酒损失数额进行了鉴定;但是本院在勘验过程中仅见到印有“莫赛”字样的纸质红酒盒上有水痕,未见到红酒本身标识受损;故本院对金玉四季公司主张的红酒损失不予支持。本院在勘验过程中见到铁观音秋茶箱体下方褶皱但无水痕,故无法认定该褶皱的发生与本次漏水事故有关。本院在勘验过程中见到普洱砖无异常,观音铁韵一号盒内有2包塑料包装茶叶且其中1包未开封,盒底一侧有油渍另一侧发霉,故无法认定上述茶叶因漏水事故而受损。综上,本院对金玉四季公司主张的茶叶损失不予支持。金玉四季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确因漏水事故而停业,艾金山亦否认金玉四季公司停业事实,故本院对金玉四季公司主张的停业损失不予支持。金玉四季公司提交的加油费发票不能直接佐证其因本次漏水事故而增加交通费,金玉四季公司又自述所谓交通费系因诉讼发生,故本院对其主张的交通费亦不支持。金玉四季公司在诉讼前未对损失情况予以修复、变更,本案损失情况以本院勘验为准,金玉四季公司以照片形式保全证据没有必要,其无权要求艾金山赔偿照片冲洗费。价格评估报告书记载的装修费用总造价已包含实木家具维修费用,金玉四季公司关于实木家具损失3080元的诉讼请求属于重复主张。本院在勘验过程中见到实木家具并无异常,故对金玉四季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亦不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艾金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玉四季(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赔偿装修损失三万元。二、驳回原告金玉四季(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艾金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七十元,由原告金玉四季(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一千零二十元(已交纳),由被告艾金山负担五百五十元[原告金玉四季(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艾金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金玉四季(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案件鉴定费二千五百元,由原告原告金玉四季(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二百五十元(已交纳),由被告艾金山负担一千二百五十元[原告金玉四季(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艾金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金玉四季(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喆人民陪审员  郝建丰人民陪审员  李京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乔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