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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民初字第3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凤兰与被告侯丕洪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兰,侯丕洪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民初字第3057号原告李凤兰(反诉被告),女,196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高峰头镇,村民。被告侯丕洪(反诉原告),男,成年,汉族,住郯城县高峰头镇前高峰头二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兰(反诉被告)与被告侯丕洪(反诉原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兰(反诉被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侯丕洪(反诉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双方以已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允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凤兰(反诉被告)、被告侯丕洪(反诉原告)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元,由本诉原告李凤兰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反诉被告侯丕洪负担。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