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01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石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1433号原告高某,女,1978年6月12日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石某某,男,37岁,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石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闫繁荣代理审判员 黄延梅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