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斗法民一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朱奕相诉梁文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奕相,梁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斗法民一初字第865号原告朱奕相,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被告梁文龙,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告朱奕相诉被告梁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奕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文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奕相诉称:被告于2009年12月5日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双方口头协商从借款之日起按3%计算利息,被告亲笔写下书面借据交原告收执。后来原告催告被告还款,但被告一直拒不偿还借款,并故意躲避原告的追讨。故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清还借款15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超按3%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时为44个月,计算暂计为198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朱奕相对其诉称提交借条予以佐证。被告梁文龙缺席,无答辩及举证。上列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证明了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梁文龙于2009年12月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原告朱奕相现金1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立下借据,双方建立了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在合理期限内随时向被告主张,现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合法有据。原、被告双方并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之规定,应认定原、被告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但自原告起诉之日起,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欠原告朱奕相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9月11日起以本金15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原告朱奕相已预交),由被告梁文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