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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庆执字第6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李正远与四川新概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远,四川新概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顺庆执字第673-1号申请执行人:李正远。被执行人:四川新概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顺庆民初字第184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正远申请执行四川新概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新概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新概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南充市高坪区鹤鸣路279号1幢2层(产权证号:00186552,建筑面积503.12平方米)非住宅房。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抵押、赠予和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显元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