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秀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唐辉龙与桂林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辉龙,桂林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秀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唐辉龙。被执行人桂林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润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唐辉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秀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桂林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赔偿款33328元,本案收取执行费399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永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