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商初字第1018号-2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泰州奥斯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冷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奥斯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冷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商初字第1018号-2原告泰州奥斯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桥头镇工业集中区(状元村)。法定代表人张宏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舜生,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帅立朋,男,汉族,1981年1月22日生。被告江苏冷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99号。法定代表人陶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令勇,江苏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奥斯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冷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愿处分,并不违反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奥斯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泰州奥斯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 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张智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