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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半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武海建诉被告许昌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海建,许昌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彪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半民初字第93号原告:武海建,男,汉族。被告:许昌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解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永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彪,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海建诉被告许昌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海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为960元,由原告武海建负担。审 判 长  沈永祥代理审判员  李翰哲人民陪审员  施 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