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8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844号原告王某,女,1982年3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被告刘某,男,1979年9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艳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