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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丹民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00378号原告冯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瑞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