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鱼执字第4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梅萍、王福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萍,王福建,岳小国,赵乐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鱼执字第403-1号申请执行人梅萍,女,1973年5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王福建,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岳小国,男,1978年2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赵乐义(赵伟),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3)鱼民初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乐义(赵伟)之妻刘兴梅有家庭共同财产鲁H×××××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赵乐义(赵伟)之妻刘兴梅名下的家庭共同财产鲁H×××××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翟庆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