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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一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00525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英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年××月份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有一女孩,取名张某某,现年1周岁,随原告共同生活。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吵嘴打架。被告酒后砸家具、摔孩子。原、被告于2012年腊月分居至今。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均分,女儿张某某归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育费,共同债务3000元依法均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我们还有孩子,感情未破裂。原、被告对以下事实无争议: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女儿张某某于2012年3月18日出生,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2年农历12月9日回娘家居住至���。原告在被告家存放的婚前财产有:电视机一台(已损坏)、冰箱一台、美的空调一台(挂机)、六门衣柜一个、餐桌一套(一桌四椅)、电磁炉一个、汤锅二个、炒勺一个、休闲椅一套(小茶几一个、椅子二把,其中小茶几已坏)、大茶几一个、EVD一台、功放机一台、音箱二个。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并征得当事人同意,法庭归纳调查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财产情况。围绕调查焦点原、被告分别进行了陈述: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陈述:原、被告2010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婚前接触少,彼此不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因为被告的妹妹结婚时原告没有让她占用原告的房子,后来被告就经常和原告吵闹,而且被告爱喝酒,不管家,不关心原告和孩子,打过原告,甚至打孩子摔东西。原告在娘家呆了十���月,被告也没有看过。双方已无和好可能。被告陈述: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感情尚可,生活中确实为琐事争吵过,但并不像原告所说不关心原告和孩子,孩子每次看病被告都跟着去。被告打原告是因为原告拿水壶扔被告,被告没摔过孩子。被告有什么不对的地方改正,以后多关心原告和孩子。2、财产情况。原告陈述:双方无共同财产。除去双方无争议的财产在被告家存放外,原告还有十个木制衣架、十个铁制衣架、一个鞋架、六个不锈钢茶缸、二个不锈钢圆托盘、一个方托盘、一个不锈钢茶壶、一个大玻璃杯、二个水果盘在被告家存放。被告陈述:双方无共同财产。鞋架是婚后买的,别的记不清,因为原告已经取走一部分东西回娘家。当时原告、原告的姐姐和母亲拿了三包袱东西,里边装的什么被告不知道。原告补充:原告只拿了自己和孩子的衣物,还有孩子盖的东西。3、债务。原告陈述:回娘家后给孩子看病、拿药、买吃穿用品欠下3000元债务。拿药是在本村教堂附近的卫生室,还有小梨园村的一个卫生室,具体数额记不清了。欠前邻翠英家1500元,欠原告姐姐会云10**元。被告不认可原告所说。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二年有余,并生育了一个女儿,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举证,故无法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不予支持。被告有和好意愿及悔改表示,应给其机会,双方应加强沟通,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英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荣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