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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民终字第01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苗建平、苗希平、苗爱萍、苗兴旺等人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1,苗2,苗3,苗4,雒某,苗5,苗6,苗7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民终字第011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苗1,男,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苗2,男,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苗3,女,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苗4,男,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蔺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雒某,男,汉族,自由职业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5,女,汉族,退休人员,住某市未央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6,女,某市纸盒厂退休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7,女,汉族,某大学口腔医院职工,住本医院。共同委托代理人郝某,男,汉族。上诉人苗1、苗2、苗3、苗4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3)咸渭民初字第0077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苗1、苗2、苗3、苗4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蔺某某,被上诉人雒某、苗5、苗6、苗7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裁定认为,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四原告称其祖父于1973年去世,继承已经开始,距今已超过二十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遂裁定:驳回苗1、苗2、苗3、苗4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退回苗1、苗2、苗3、苗4旺。宣判后,苗1、苗2、苗3、苗4不服,向提起上诉。苗1、苗2、苗3、苗4上诉称:四上诉人于2013年5月10日向渭城区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咸阳市法院街西道巷19号祖遗宅基地及房屋三分之一归四上诉人按份共有,渭城区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渭城法院没有开庭审理却以诉讼时效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作出错误的民事裁定,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四上诉人因四被上诉人2012年在争议房产处建房,双方未协商成,上诉人起诉要求分割咸阳市法院街西道巷19号祖遗宅基地及房屋三分之一归上诉人按份共有,本案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九条之规定,但原审裁定以超诉讼时效驳回起诉不当,应予纠正,本案应进入实体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3)咸渭民初字第00772民事裁定。二、指令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闫亚君代理审判员  席晓颖代理审判员  刘平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洋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