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民二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原告海南金棕榈园艺景观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宗友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金棕榈园艺景观有限公司,王宗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城民二初字第716号原告海南金棕榈园艺景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少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敬、侯丁华,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宗友。原告海南金棕榈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棕榈公司)诉被告王宗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增秀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棕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敬、侯丁华,被告王宗友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棕榈公司诉称:2012年3月20日,金棕榈公司与王宗友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宗友在金棕榈公司工作,期限一年,岗位是绿化施工员,王宗友在工作期间被金棕榈公司任命为绿化主管。2012年10至11月,金棕榈公司己种植的花木被工地上的施工队不断填埋,王宗友不履行其绿化主管职责,致使金棕榈公司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45799.57元,但王宗友拒绝配合处理,且自2012年11月21日至30日无故拒绝上班。王宗友失职、营私舞弊、旷工长达十日,金棕榈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王宗友担任绿化施工主管,其对已种植的花木被填埋现象长期不予制止,己严重失职,给金棕榈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金棕榈公司有权索赔,扣除其工资的行为应得到支持。请求判决:1、金棕榈公司不向王宗友支付赔偿金79500元;2、金棕榈公司不向王宗友支付2012年10月、11月的工资10600元。被告王宗友辩称:金棕榈公司违法解除与王宗友的劳动合同,金棕榈公司应给予王宗友经济赔偿。金棕榈公司扣发王宗友的工资没有事实和合法依据,应予补发。经审理查明:王宗友在金棕榈公司太阳湾项目部工作,2010年4月起金棕榈公司为王宗友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012年3月20日,金棕榈公司和王宗友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2年3月20日2013年3月20日,工作岗位是绿化施工员,其每月工资5300元等。王宗友在工作期间被任命为绿化主管,金棕榈公司给王宗友发放至2012年9月份的工资,10月、11月份的工资尚未支付。王宗友在金棕榈公司太阳湾项目部工作至2012年11月20日,11月份出勤19天。11月23日,王宗友离开金棕榈公司太阳湾项目部。2012年12月2日,金棕榈公司发出金棕榈发(2012)第51号“处理公告”,金棕榈公司认为王宗友担任绿化施工主管,其对已种植的花木被填埋现象长期不予制止,严重失职,因此决定由王宗友承担25%的赔偿责任,尽管王宗友已擅自离开太阳湾项目部,暂时停发其工资。王宗友向三亚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三亚仲裁委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三劳人仲裁字(2013)23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金棕榈公司向王宗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9500元和2012年10、11月的工资10600元。金棕榈公司不服,而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工资支付凭证、出勤表、处理公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2012年11月23日,王宗友离开金棕榈公司太阳湾项目部,2012年12月2日,金棕榈公司发出的处理公告中已说明王宗友擅自离开太阳湾项目部。王宗友无正当理由且未经金棕榈公司批准离开工作岗位,应视为自动离职。2012年12月2日,金棕榈公司发出的处理公告,是认定王宗友失职,并确定由王宗友承担赔偿责任的决定,该公告是在王宗友离职后发出的,因此不能认定金棕榈公司违法解除与王宗友的劳动合同,金棕榈公司主张不予支付王宗友赔偿金有事实根据,予以支持。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2012年10月、11月,王宗友已从事金棕榈公司安排的工作,金棕榈公司花木被填埋的赔偿金额尚不明确,金棕榈公司克扣王宗友2012年10月、11月的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金棕榈公司应支付王宗友2012年10月份工资5300元,金棕榈公司提供的出勤表证明2012年11月份王宗友出勤19天,其应支付王宗友当月工资为4630元(5300元÷21.75天×19天),共计99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海南金棕榈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不向被告王宗友支付赔偿金79500元;原告海南金棕榈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王宗友支付工资99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海南金棕榈园艺景观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南金棕榈园艺景观有限公司负担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增秀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