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0844号原告杜某某,男,生于1978年7月28日,汉族,农民。被告贾某某,女,生于1981年11月26日,汉族,农民。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某某于同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婉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