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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潭中民一终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田秋平与被上诉人韶山市故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胡德斌、韶山市故园经济开发投资部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秋平,韶山市故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胡德斌,韶山市故园经济开发投资部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潭中民一终字第2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秋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山市故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定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远红。委托代理人田益辉。原审第三人胡德斌。原审第三人韶山市故园经济开发投资部。负责人毛远明。上诉人田秋平因与被上诉人韶山市故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胡德斌、韶山市故园经济开发投资部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12)韶民一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现因上诉人田秋平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交纳上诉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卫平审 判 员  肖 锋审 判 员  罗 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未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