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执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志云、林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志云,林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黄伟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付晓畅2013年10月16日拟稿人拟稿单位赖瑜平2013年10月15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5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执字第1318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执字第1318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博罗县。法定代表人朱石麒,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志军。被执行人刘志云,男,汉族,住地: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4316。被执行人林雪,女,汉族,住地: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3267。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志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志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8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30789.99元;由被告林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刘志云逾期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申请执行人陈瑞强在房管、国土、车管、金融等部门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惠博法执字第13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林宝团审判员付晓畅审判员罗春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胡志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