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姑苏行初字第0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原告盛本芳与被告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本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易俊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姑苏行初字第0054号原告盛本芳,女,1970年11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黄艳苓,江苏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磊,江苏易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苏州市锦帆路239号。法定代表人徐刚,局长。委托代理人熊坚,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易俊松,男,1968年4月1日生。原告盛本芳诉被告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易俊松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盛本芳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盛本芳向本院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本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本芳负担。审 判 长 常永涛代理审判员 姚梦悦人民陪审员 傅幼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