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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商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与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商初字第1805号原告:金××。被告:方××。委托代理人:邱××、肖××。原告金××为与被告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超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4日、10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金××,被告方××两次到庭参加���讼,被告方××的委托代理人邱××于第二次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金××起诉称:2010年10月20日,阮某某因经营高弹丝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按照月息1分计算利息。阮某某与被告方××系夫妻关系,被告方××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3年3月14日,阮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均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方××立即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方××答辩称:本人听原告自己陈述本案借款实际已经还清,且阮某某兄弟还代阮某某向原告支付利息50700元。本���借款与本人无关,本人未参与阮某某的经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金××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证据如下:一、人口信息一份,证明阮某某已经死亡的事实;二、结婚登记证明书一份,证明阮某某与被告方××结婚登记的事实。三、借条一份,证明阮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方××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无异议。对证据三阮某某的签字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该阮某某已经还清。被告方××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能证明阮某某已经死亡及被告方××与阮某某曾为夫妻关系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三,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能够证明阮某某于2010年10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认证结果,并结合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0年10月20日,阮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但约定了利息。阮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事实。借款后,阮某某陆续支付利息,但是至今未返还借款本金。另查明,被告方××与阮某某于1993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阮某某已经死亡。本院认为:原告与阮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现阮某某在借款后应当及时返还借款。本案债务发生在阮某某与被告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方××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债务为阮某某与原告约定的个人债务,故本案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方××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被告方××在原告向其主张权利时未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返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方××辩称本案借款已经全部还清,原告否认收到还款,且被告方××未能举证证明该事实,故被告方××的该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金××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赔偿自2013年9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被告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代理审判员  李超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