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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赵红鑫与朱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鑫,朱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292号原告赵红鑫。被告朱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鑫与被告朱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陶志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XX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