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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家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陈庆选与张淑玲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贾家民初字第288号原告陈某,男,1963年5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折名,徐州市贾汪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曾用名张某某,女,1964年6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瑞坤(系张某的弟弟),男,1968年3月3日生,汉族。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折名、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瑞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4月28日在贾汪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虽然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多年,但因彼此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2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和好。但原被告隔阂太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原告于2012年6月份至今没有回家,但在今年割小麦时给被告邮寄过三百块钱,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4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孩子。2012年6月份,原告以离婚为由诉至本院,经调解原被告自愿和好。上述事实,有结婚申请书、民事调解书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照顾、互相信任、互相谅解,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婚后虽未生育子女,但夫妻关系已存续16年多,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审慎对待自己的婚姻,遇到分歧时加强沟通,互相理解,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出现矛盾多从自身找原因,相互宽容,争取彼此扶持,共同创造美好生活。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玉梅人民陪审员  周道富人民陪审员  王庆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