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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舟商终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王晖与舒辉、葛鲁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晖,舒辉,葛鲁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舟商终字第1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晖。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鲁晓。上诉人王晖为与被上诉人舒辉、葛鲁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3)舟定白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8月13日提起上诉。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收到其上诉状后,于同日向其发出《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七日内预交诉讼费53978元。王晖签收了该份《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同时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2000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缓交;并于2013年9月14日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000元。但王晖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晖在本院同意其缓交部分案件受理费后,未在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限内交纳其余诉讼费,本案应视为上诉人王晖自动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晖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旭涛审 判 员  徐显锋代理审判员  刘燕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钱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