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民申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宏与原审被告王若兰、李宗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若兰,李宗堂,张永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民申字第1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若兰,女,1946年7月20日生,汉族。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李宗堂,男,1944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永宏,男,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原审原告张永宏与原审被告王若兰、李宗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若兰、李宗堂不服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若兰、李宗堂申请再审称:法院在审理其与张永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所作出的(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原审法院判决不公,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请求提起再审。原审原告张永宏辩称:王若兰、李宗堂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再审申请人王若兰、李宗堂未能举证证明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故王若兰、李宗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提起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若兰、李宗堂的再审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小虎审 判 员 马典仁审 判 员 薛志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王立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