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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寿商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张亦萍与杨丽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亦萍,杨丽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建寿商初字第443号原告张亦萍。被告杨丽媛。原告张亦萍诉被告杨丽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翁婷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亦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丽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当庭宣告判决。本院查明,2012年5月30日,被告杨丽媛向原告张亦萍借款人民币2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未就还款期限及利息计算方式进行约定。被告杨丽媛借款后,于2012年下半年分两次归还借款合计人民币9500元,余款人民币12500元经原告催讨后至今未归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丽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亦萍借款人民币12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6元,由被告杨丽媛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翁   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双(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