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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佳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武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佳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贺某某。被执行人武某某。本院在执行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武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佳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次性支付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31日起按计息至履行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负担执行费1100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协商由被执行人武某某向申请执行人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次性清偿贷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武某某承担。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佳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生发审判员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