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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港联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天宜、朱天瑜、靳雪梅、朱锦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516号原告:广州市港联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1048房。法定代表人:伍志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新政,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天宜,1973年07月14日,身份证登记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梅花路32号309房。被告:朱天瑜,1976年10月28日。被告:靳雪梅,1948年10月15日。被告:朱锦钞,1939年11月1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港联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天宜、朱天瑜、靳雪梅、朱锦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港联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港联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港联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志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