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410号原告李某甲,女,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西县人,农民,现住临西县。委托代理人田德臣、孟庆学,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书宝,男,汉族,1959年7月10日出生,河北省临西县人。被告李某乙,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西县人,农民,现住临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赵���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燕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