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衡水市桃城区跃进物资供应站与孝义市大捷山煤业有限公司、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57号原告衡水市桃城区跃进物资供应站。法定代表人王跃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孝义市大捷山煤业有限公司。被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海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孝义市大捷山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现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孝义市大捷山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立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