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魏鸿儒诉常静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鸿儒,常静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魏鸿儒,男,45岁,汉族,干部,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常静文,女,46岁,汉族,现住双辽市。魏鸿儒诉常静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了(2012)双民一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常静文于判决生效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魏鸿儒欠款本息13,30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双民一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铮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