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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民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冯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952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沈小华。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吕学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引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