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民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冯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952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沈小华。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吕学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引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