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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二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冯宇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现住兴业县石南镇环西路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现住兴业县石南镇环西路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二初字第406号原告(上诉人)冯宇,男,1984年12月17日生,现住广西桂平市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现住兴业县石南镇环西路本院在审理冯宇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或终结诉讼)。诉讼费用的负担审判长  梁拔南审判员  罗 晓审判员  梁立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