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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秀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桂林市新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桂林市恒瑞冷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新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桂林恒瑞冷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秀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新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桂林恒瑞冷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薇,经理。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新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秀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恢复申请执行桂林恒瑞冷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提取被执行人桂林恒瑞冷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桂林大正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秀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戈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