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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商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冬与邹城市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邹城市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商初字第165号原告张冬。被告邹城市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宪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元,由原告张冬承担。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吕 洁审判员 张苗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艳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