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江建强与成都申尔佳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建强,成都申尔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江建强。被告成都申尔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工业大道中段*号。法定代表人杨洋婷。原告江建强与被告成都申尔佳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本案与蒲江县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多起涉及被告成都申尔佳实业公司公司及关联公司的案件同属系列案件,且本案被告住所地在蒲江县,为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交由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 方代理审判员 傅 敏人民陪审员 兰梅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 员代 智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