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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安阳市北方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凌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毛乾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北方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安阳市凌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毛乾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98号原告安阳市北方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西段(西客站院内)。法定代表人董玉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秦霄波,男,该公司员工,住安阳市殷都区郝家店村北街41号。委托代理人苏晓宽,男,该公司员工,住内黄县石磨盘乡西坞88号。被告安阳市凌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文明小区26号楼。法定代表人刘风林,该公司经理。被告毛乾豪,男,汉族,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中段。负责人俞海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北方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凌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毛乾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北方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阳市北方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凌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毛乾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北方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00元,由原告安阳市北方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长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