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4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周某甲、周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周某甲,周某乙,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4619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严淼海。被告周某甲。被告周某乙。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孙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撤回对周某甲、周某乙、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孙某负担。审判员 戴永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