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立涛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宁刑初字第60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立涛,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3年3月31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建员,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3]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涛犯强奸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葵葵,被告人王立涛及其辩护人杨建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王立涛在宁海县岔路镇祥里村,见魏某独自坐在路边,遂上前搭讪并将魏某带至宁海县前童镇一饭店吃饭。饭后,被告人王立涛又将魏某带至其位于祥里村的暂住房,在明知魏某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仍与魏某发生了性关系。经宁波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魏某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2013年3月31日,被告人王立涛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案发后,被告人王立涛亲友补偿了被害人魏某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立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人葛某1、葛某2、葛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图片说明,提取记录、法医物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谅解书,被告人王立涛的身份情况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涛明知妇女精神不正常,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立涛能自愿认罪、对被害方作了经济补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杨建员提出的上述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立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章琴琴人民陪审员 单小乾人民陪审员 魏章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何海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