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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范亚卿与董纪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亚卿,董纪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479号原告:范亚卿,无固定职业。被告:董纪北,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亚卿诉被告董纪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亚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亚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范亚卿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虞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