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范亚卿与董纪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亚卿,董纪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479号原告:范亚卿,无固定职业。被告:董纪北,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亚卿诉被告董纪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亚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亚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范亚卿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虞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