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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商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太仓荣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春沁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荣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春沁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商初字第1100号原告太仓荣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春沁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太仓荣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春沁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要求本院判令:1、被告给付货款191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3年10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荣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70元,减半收取208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晓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XX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