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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门民初字第29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高×1诉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1,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门民初字第2955号原告高×1,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被告杨×,女,1987年11月23日出生。原告高×1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单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1、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1诉称:我与杨×经人介绍于2010年7月2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高×2。我们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并且杨×多次无缘故与我和我家人争吵,我因此多次报警,杨×之后仍旧不改,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我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我与杨×离婚;2、双方之女高×2由我抚养,杨×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高×2十八周岁止。被告杨×辩称:我不同意离婚,高×1在起诉书中陈述与事实不符,我与高×1的家人没有发生矛盾,而且我也没有管他很严格,高×1经常晚上下夜班后很晚才回家,有时去跟朋友玩夜里两三点才回家。如果我有缺点,我愿意改正。经审理查明:高×1与杨×经人介绍于2010年7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6月12日生育一女高×2。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现高×1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杨×表示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各执己见,不能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高×1、杨×的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高×1、杨×婚后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杨×态度较好,认为如果有缺点,愿意改正,其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应互让互谅珍惜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珍惜彼此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理解,夫妻还有和好可能。原告高×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高×1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高×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单 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昕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