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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仲字第002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维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执仲字第00296-2号申请执行人张维。被执行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住在西安市凤城一路9号法定代表人孙子洋,该公司总经理。张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县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13)第135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向申请执行人张维给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9240元,承担案件仲裁费2356元及执行费224元等。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第(2013)第135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卫民审判员  樊庆荣审判员  张建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相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