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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商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青岛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普东分理处与赵守先、林秀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普东分理处,赵守先,林秀芬,赵奎先,周延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1836号原告青岛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普东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普东镇驻地。负责人贾成山,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于超。被告赵守先。被告林秀芬。被告赵奎先。被告周延增。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普东分理处诉被告赵守先、林秀芬、赵奎先、周延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普东分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 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福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