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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二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刘军飞、王华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军飞,王华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二初字第00354号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左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欣,北京市文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军飞,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王华昌,男,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军飞、王华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