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孙向东与被告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向东,唐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东民初字第1482号原告孙向东,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唐厂,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向东与被告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向东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向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孙向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敏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明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