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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执字第003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云峰与被执行人谭建新、宋慧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峰,谭建新,宋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347-1号申请执行人李云峰。被执行人谭建新。被执行人宋慧玲。申请执行人李云峰与被执行人谭建新、宋慧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3日依申请作出了(2013)武民保字第0000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谭建新、宋慧玲名下房产两套(谭建新位于常德市德山开发区苏家渡居委会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0123545;宋慧玲位于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人民西路315号1栋2单元2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0346463)。2013年6月5日,本院作出了(2013)武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同年7月23日申请执行人李云峰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同年9月18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谭建新、宋慧玲名下房产两套(谭建新位于常德市德山开发区苏家渡居委会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0123545;宋慧玲位于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人民西路315号1栋2单元2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0346463)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李云峰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南四眼井社区居委会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01273**)的查封。三、将原登记在被执行人谭建新名下座落于常德市德山开发区苏家渡居委会产权证号:00123545房屋一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在申请执行人李云峰之妻郑爱丽(身份证号码432401196503092021)的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