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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执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佩娟与嘉隆房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佩娟,嘉隆房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执字第00413号申请执行人张佩娟被执行人嘉隆房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佩娟诉嘉隆房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嘉隆房地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红光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赵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