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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融水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路运星与被执行人粟祥会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运星,粟祥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融水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路运星,××,××年××月××日出生,苗族,学生,住××××××××××××××××。法定代理人路昔军,××,××年××月××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系申请执行人路运星之父。被执行人粟祥会,××,××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申请执行人路运星与被执行人粟祥会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路运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融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43247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粟祥会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融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国社审 判 员  何建明代理审判员  廖彦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韩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