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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泉执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彭家顺与李素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欣妮,彭家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993号申请执行人李欣妮,女,2002年11月3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素兰,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彭家顺,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彭家顺与李素兰离婚纠纷一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08)龙泉民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原告彭家顺与被告李素兰自愿离婚;婚生女李欣妮随被告李素兰生活;原告彭家顺从2009年起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时止,每年1月15日前给付婚生女生活费6000元。因彭家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欣妮于2013年9月26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彭家顺支付2012年至2013年生活费12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彭家顺无车辆,在本地无房产。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对彭家顺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龙泉驿明乐分理处的存款账户在人民币12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彭家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欣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2000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彭家顺尚欠申请执行人李欣妮人民币120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李欣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