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山民初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邯郸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汇钢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泰克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汇钢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山民初字第2186号原告邯郸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魏县城东邯大路路南。法定代表人陈香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宏宇,河北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汇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北张庄镇董二庄村东。法定代表人于炳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向东,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汇钢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泰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18元由原告邯郸泰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素辉审 判 员 贺红英人民陪审员 孙庆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