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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宁民申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于春花与原审被告吴守建、陈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卫,于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民申字第26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陈卫,女,汉族,1959年9月3日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于春花,女,汉族,1972年3月19日生。原审原告于春花与原审被告吴守建、陈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卫不服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2)江宁禄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卫申请再审称:法院在审理其与于春花、吴守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所作出的(2012)江宁禄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没有通知申请人到庭参加诉讼,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请求提起再审。原审原告于春花辩称:陈卫的再审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再审申请人陈卫未能举证证明吴守建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该案所涉及的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人陈卫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原审中,通过邮寄、上门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通知到陈卫后依法采取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陈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提起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卫的再审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小虎审 判 员  马典仁审 判 员  薛志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王立佳 搜索“”